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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笔者以刑法学著作为例,对序言进行大致分类,浅谈其重要价值。我们从一些优美的译序中,能够获知译序作者对该著作所作的恰如其分的评价。
陈兴良教授所著《刑法的价值构造》第二版的出版说明就介绍了作者相当一个时期的创作轨迹,该书的后记比较详细地记录了作者文章千古事,得失寸草心的写作心路,并道出了作者一如既往地追求体系结构的形式美之个性化风格。作者在三版序中写道:我也努力反省,避免自己成为有知识而没有心肝的混蛋。深读这类序言,有助于我们迅速而准确地掌握整部著作的精髓。其一,解读著作名称本身的序言。张明楷教授所著《刑法的基本立场》之序说,既有全书中心思想的提炼,又有各章内容的简要叙述。
日本刑法学家大塚仁在其《刑法概说》的初版前言中指出:刑法学必须既是对社会的也是对人的学问,特别是在追求行为人的人性这一点上,可以认为它与永恒的东西相连。这类序言,不仅有必要在阅读著作正文之前认真读,而且也适宜读完全部正文之后再回过头来细读、熟读、深读。它就是一个社会中的道德命令,属于至高无上的道德价值。
道德信念是人们有关世界基本运行方式的核心理念,当其遭受侵害后,等于就是颠覆了最基本的善恶观念,于是就会使人产生愤怒、蔑视和厌恶等消极情绪。罗尔斯的《正义论》也曾指出,只有在赌博等结果本身无所谓公正与否的情形下,才会产生纯粹的程序正义,即不管出现什么结果,只要是依照公正程序得到的,人们就会认可接受与己不利的结果。因此,在案情模糊的条件下,由于判断者无法获得结果(判决有罪或者无罪)是否公正的充分信息。这反过来会导致他们无法理性的评价审判程序,哪怕本来是公正的程序也可能会被评价为不公正的。
人们一般之所以依赖于程序公正感受作为审判公正判断的主要来源,还与结果公正进行比较评价的信息匮乏有关。例如,如果向人们问道:为什么无罪的人被判决有罪是错误的?对方可能感到迷惑不解。
后来,法院重新审理此案,两名警察被判有罪入狱。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2月7日,第7版。由此可见,在案情模糊的情形下,程序是否公正就会成为结果公正感受的启发物,成为公正感受的首要影响因素。本质上而言,当民众得知案件事实之后,期待审判结果不枉不纵,则是相同的。
针对不同国家和人群的经验研究证实,程序公正效果具有超越种族、民族、性别、文化等个体差异的普遍性。该研究得到了难以计数的实证研究的证实,即使在被告人可能被判处20年监禁刑的重罪案件审判中,审判程序也是影响被告人公正性判断的首要因素。就道德命令与程序公正判断之间的关系而言,道德命令是否得到实现,会对程序公正本身产生反射性修正效果。与公正有关的信息,哪个先接受到,哪个就对公正感判断产生最大的影响,而后来接受到的信息在公正判断过程中的作用要小很多。
或许有人会认为这是我国公众长期秉持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必然结果。这是人们依赖于程序公正感受作出审判公正判断的另一个原因。
西方国家的审判公正问题研究,早在30多年前,就已经从价值伦理哲学转向了针对人的心理的经验研究,产生了大量的研究成果。持有特定道德信念的人,通常被视为绝对主义者或者作为世界真理信奉者,认为其他人应当与其分享相同信念,因此更可能会把他们的信念强加于他人。
当人们事先已经了解到案件事实,并据此产生被告人是否应当判处有罪的道德命令后,结果公正判断的影响因素为道德命令得到实现的情况。而在罗德尼·金事件中,法院不公正的判决结果更是引起了洛杉矶暴动行为。一方面,法律人群体批评普通民众杀人偿命、重结果、轻程序等观念,不符合世界法治发展趋势,呼吁普通民众要理性地对待司法审判,尊重法院通过正当程序作出的判决,维护司法公信力。因此,不能简单地把民众对结果公正的重视,看成是一个不符合法治发展趋势的中国民众的落后观念。道德命令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道德命令具有普遍性。进入专题: 程序公正 。
人们会利用自己的公正感受的经验,作为进行公正感判断的启发物,减少认知复杂度,提高判断效率。简而言之,当人们对判决结果已经具有一个明确的道德标准时,他们对司法审判的满意度主要来自于该标准是否得到实现的影响,而不是如何得到实现的。
相比较而言,程序公正作为看得见的正义,则可以在直观上作出判断,相对较为简易。两者都强调了评价结果公正时其他可资比较的信息的重要性,即把当前的结果与其他人的结果进行比较。
近年来,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刑事案件的审判往往成为全国舆论风暴的汇集点。尤其是,当人们的消极情感肯定而又强烈,处于愤怒或者暴怒之中,就会驱使他们寻找导致不公正事件的证据、原因。
人们一般在心理上认为这是一个客观真理,就像雪是白色的一样,其本身无须证明。所谓程序公正效果,是指如果司法决定是通过一个公正的程序作出的,就更可能获得人们的认可、接受,并能够促使人们自愿执行司法决定,产生遵守法律、信任法律和司法者的积极效果。消极事件(例如看到一个无罪的人被错误定罪)会导致消极情感,消极情感反过来会影响到对公正性的评价。但是对于相信辛普森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美国公民,其批评指责之声在判决作出后并没有消退,他们对辛普森审判并不感到满意。
公平理论是基于社会交换理论的视角,认为人们会计算自己的收获与投入之比,并且会与参照对象的收获与投入之比进行比较,从比较的结果来判断分配结果是否公平:如果比值相等,人们会产生公平感。例如,被告人因涉嫌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就这个意义而言,程序公正效应可能永远不可能使无罪者被判决有罪的结果公正化。但警察经初审法院判决无罪释放,洛杉矶民众不满判决结果,在洛杉矶市内打砸抢烧。
因此,在事实清楚的条件下,由于判断者已经具备足够的信息来判断有罪无罪的审判结果是否公正。另一方面,只要法院的判决结果不符合普通民众的期待,普通民众就会指责判决不公,进而质疑判决程序的公正性,怀疑法官在作出判决之前存在腐败行为,甚至发展到人身攻击。
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当审判结果不符合道德命令要求时,人们会普遍质疑判决作出的程序,甚至猜疑有腐败内幕。由于犯罪和罪犯几乎不可能在任何个案中是一致的,因此多数情况下很难找到一个准确的结果公正比较对象。也就是说,人们对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判断源自于程序是否公正的判断,并进而影响到对司法的满意度和信任度。不过,当判断者具备结果是否公正的比较信息时,结果公正判断就会独立于程序是否公正的感受,人们会把结果是否公正进行单独判断。
有关结果是否公正的独立评价标准,主要存在两种理论:一种是公平理论,另一种是相对剥夺理论。公正判断的情感理论(the Affective Model of Justice Reasoning)认为,人们的公正感受大多数情形下会受到消极事件的不良情感反应的影响。
公正启发理论的重要发现在于:一般情形下,当人们在做出公正判断后,这个判断会对其后的公正判断产生影响。例如,即使权威机关宣布某个事实上有罪的人被认定无罪是根据法律规则和正当程序作出的,人们通常可能也不会接受判决结果,因为此时人们会从道德命令的角度寻求到自给自足的评价标准。
那些深深植根于(特定文化)民众心中的强大态度,处于道德信念的深层,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难以改变性。当罪行模糊时,也就是说无法预先产生一个明确的道德命令,判决结果本身对结果公正性的影响甚微,而程序公正则成为预测结果是否公正的主要因素,人们更为认可一个通过公正程序作出的罪疑条件下的判决。